|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化市大闸蟹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业诋毁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兴化大闸蟹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开支3万元;3.被告在《扬子晚报》《泰州日报》刊登声明,在被告抖音号为“jiangyin2716”的账户内发布道歉声明视频并置顶以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费用由被告承担;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兴化大闸蟹协会是由从事兴化市大闸蟹生产、加工、销售及科技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盈利社会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发展兴化市大闸蟹特色产品和品牌,开展生产、加工、销售及科技协作活动,形成优势主导产业,维护和提高兴化市大闸蟹的市场信誉,提升兴化市大闸蟹市场竞争力,保护兴化市大闸蟹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渔业和渔农民服务。原告现有团体成员73个、个人会员45人。被告黄**在抖音小视频软件内,通过抖音号“jiangyin2716”发布包含诋毁兴化市大闸蟹言论的小视频,相关言论系编造的、虚假的信息,通过引导观看者,以达到损害竞争对手,即包括原告、原告成员单位、个人会员在内的广大兴化螃蟹养殖户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案涉小视频的浏览量、点赞量等数量极高,影响极为广泛。被告在主观上具有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的恶意,客观上导致兴化螃蟹信誉遭受损害,性质极为恶劣,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相应赔偿。 黄**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兴化大闸蟹协会是第6020921号“兴化大闸蟹”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兴化大闸蟹”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授权使用该商标的团体目前共51家。兴化市曾被评委中国河蟹养殖第一县(市),并获得中国河蟹之乡称号。兴化市在2008年养殖规模在200亩以上的骨干企业达到26家,优质大闸蟹品牌10个,其中4个获得国家无公害产品认证、4个乡获得“中国河蟹之乡”称号,兴化市河蟹的养殖规模和水平已经位居全国前列。 2020年9月16日,黄**在抖音小视频软件内注册账户,抖音号为“jiangyin2716”,账号主页显示其为大闸蟹养殖户。2020年9月25日,黄**在涉案抖音号发布标题为《有的螃蟹送给你吃你都不要吃,要吃就得吃好吃的#大闸蟹》的视频。该视频的浏览量为1058508次,点赞量为5839次,评论数为3962,分享量为816。 另查明,江苏垛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兴化大闸蟹协会委托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处理案涉纠纷并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包括律师代理费及公证费共计3万元。律师事务所向兴化大闸蟹协会开具相应价值的增值税发票。 又查明,案涉抖音号“jiangyin2716”现已更名为“huanbo0115”,现抖音昵称为“桓博农场(无锡水蜜桃)”,用户名为“黄**”,注册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 以上事实有集体商标注册证、集体商标授权团体明细表、广告发布及报道、(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16813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调查回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针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原告系集体商标“兴化大闸蟹”的注册人,该集体商标以兴化作为地理标志,兴化市为河蟹养殖第一县(市)、中国河蟹之乡等,兴化市河蟹的养殖规模和水平已经位居全国前列,兴化大闸蟹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具有一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被告在抖音短视频账户中所发布的信息显示其为大闸蟹养殖户,与原告属于同业竞争者,缺乏事实基础,并且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具有负面评价和误导性后果,已经超出正当的商业评论范畴,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社会一般人特别是消费者在看到该短视频后必然会对“兴化大闸蟹”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产生消极的社会评价。而且案涉短视频的发布时间恰好是大闸蟹上市销售旺季,大闸蟹作为季节性产品,其从养殖到最终上市销售获利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案涉短视频引起上百万的浏览量以及大量的点赞、评论、分享,可见其已引起广泛社会关注,无论是对原告及其商标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还是对使用案涉集体商标“兴化大闸蟹”的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潜在的交易机会均已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害。被告在明知上述虚假信息会影响原告及其商标“兴化大闸蟹”的商业信誉的情况下,仍然发布案涉短视频,故意捏造并发布虚假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对相关集体商标进行诋毁,吸引网民注意力,从而赚取更多用户流量,以便招揽客户销售螃蟹,不合理地变相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将自己的经营建立在诋毁、贬损其他经营者的基础之上,严重违背市场竞争中的基本商业道德和商业秩序。综上,被告的涉案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被告实施诋毁原告及其商标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首先关于赔偿损失,原告兴化大闸蟹行业协会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视频发布时间、视频浏览量等传播情况、集体商标“兴化大闸蟹”的知名度、兴化市河蟹养殖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其次关于消除影响,其方式和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被告系通过抖音号发布虚假信息的方式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故原告诉请被告在案涉抖音号内发布道歉声明视频并且在《扬子晚报》《泰州日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兴化市大闸蟹行业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二、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扬子晚报》《泰州日报》上刊登并在抖音号为“jiangyin2716”(现已变更为“huanbo0115”)的注册账户内以置顶视频形式公开发表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三、驳回原告兴化市大闸蟹行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