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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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胜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建桦萃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715423.79元及利息28147.52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从2020年1月1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对原告向被告背书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对价金额进行确认。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20年11月9日委托案外人江苏沃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展公司)付款50000元,后再未付款。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按照汇票票面金额进行主张。 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五份票据号码分别为230258104458420xxxxxx、230258104458420xxxxx、230258104458420xxxxx、230258104458420xxxxx和230258104458420xxxxx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显示,出票人均为案外人清远市道申房地产有限公司、背书人为原告,被背书人为被告,汇票金额共计915423.79元。 2019年12月5日、12月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和10万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称:“我司接受贵司一批承兑人为清远市道申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总计91.542379万元,按合同贴现金额为75.9801万元,已付15万元,余款60.98万元,我司承诺最迟在30天内全部结清。” 2020年11月9日,案外人沃展公司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 另查,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主张本案律师费为28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主张的贴现费用有电子承兑汇票、《还款计划》、银行回单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能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剩余款项金额为55.98万元,原告主张按票面金额进行计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质证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州市建桦萃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绿胜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贴现费用559800元及利息(以559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绿胜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15.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49元,被告负担8866.72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8866.7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866.7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