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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房之日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7452.8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完成网签备案手续。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通过按揭付款方式向被告支付房款,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合同约定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房屋。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房,至今尚未履行交房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生活带来不便。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交房义务和办理产权证义务;但被告迟迟不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被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而且已经严重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逾期交付违约金应按合同标准,逾期交付违约金第一档为30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与本案诉争的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确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9年2月12日,原告(乙方,商品房买受人)与被告(甲方,商品房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正协议》约定,乙方出资1308324元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昆明市五华区地块)Ⅰ20幢180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03.2平方米;买受人应于2019年2月12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458324元;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买受人已按双方约定足额支付商品房总价款(包含向银行按揭贷款的部分已支付至出卖人指定银行账户),交齐与房屋相关的税费、办证费、公共维修基金、面积差异结算款、产权工本费、产权代办费等相关费用;4.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的,买受人未出现未履行银行按揭还款的情形;该商品房为住宅的,被告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甲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届满后的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30天内,被告按每天1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60天后,自第61天起,被告按每天3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90天后,自第91天起,按原告已付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五乘以逾期天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等主要内容。2019年2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458324元。截止至开庭之日,涉案房屋仍未实际交付。

本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时间交房,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分段计算为:1.逾期交付60天内,即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按每天10元计算违约金为:60天×10元/天=600元;2.逾期61天至90天,即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按每天30天计算违约金为:29天×30元/天=870元;3.逾期91天起,即自2020年12月31日起违约金按原告已付购房款1308324元为基数按0.05‰计算。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该项费用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故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冷*、何**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70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位于昆明市五华区地块)Ⅰ20幢1802号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以原告冷*、何**已付房款13083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冷*、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昆明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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