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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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衡阳福隆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08民初67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 负责人:周文,该公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珊,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衡阳福隆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阳军昊,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衡阳福隆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孝杰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娜 书记员**梅 |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