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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日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泰州市臧平汽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扬州日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79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1.92元(以所欠款项107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暂从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11243.92元;2.被告臧*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购销合同关系,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胜牌机油,原告已履行完毕交货义务,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直至起诉之日,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0792元。因被告臧*系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财产存在混同,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但并未实际缴纳,因此被告臧*理应对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782元;2、判令被告臧*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臧*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陆续从原告扬州日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购置胜牌润滑油、胜牌机油等产品。截止2019年10月12日,扬州日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赊销清单上显示共124瓶,金额合计12168元。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红娥在赊销清单上注明“今收臧*汽修5000元,欠5606元”。2020年4月23日扬州日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赊销清单上显示购置24瓶,金额合计3624元。陈红娥在该赊销清单下方签名确认。

另查明,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臧*。

庭审中,原告扬州日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述,之所以结算金额和赊销清单上的金额有出入,是因为采购产品时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买七送一”,所以截止2019年10月12日124瓶产品原价是12168元,最终结算金额为10606元,被告已付5000元,还剩5606元;2020年4月23日新购的24瓶产品,原告当庭同意仍按优惠政策“买七送一”计算价款,结算后金额为317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赊销清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微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扬州日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润滑油、机油等产品结欠价款8782元,根据现有的微信聊天记录、赊销清单、原告所述优惠政策,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理应及时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所欠货款878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臧*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日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782元,被告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扬州日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被告泰州市臧*汽修服务有限公司、臧*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年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裁判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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