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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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滨海县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横县闽东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滨海县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委托施工合同》于2021年6月2日解除; 二、被告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包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滨海县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项40万元; 三、被告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滨海县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四、被告包超对上述第三项的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滨海县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五、驳回原告滨海县丰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滨海县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被告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