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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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002执1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 被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存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甘1002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2%支付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利息150000元);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8720元,由被告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庆阳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属于系列案件。被执行人庆阳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虽有25辆车辆,但均系挂靠车辆,属于第三人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要求法院查封、扣押、处置上述车辆。被执行人庆阳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其所有的位于*,已被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亦已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庆阳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庆阳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庆阳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控情况表示认可。现被执行人庆阳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目前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2019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庆阳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终结本院(2019)甘1002执16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阳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