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水麦积山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天水麦积山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向***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0月30日的尚欠利息910061.14元以及2019年10月31日起至本案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10月31日起的利息,以实际未偿还的本案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35%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水麦积山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683元,由***负担740元,由天水麦积山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943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水麦积山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