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市洞头东方罗马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市洞头东方罗马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保全费807.26元,两项共计1691.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