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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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维新型门窗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环维新型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207896.88元,并自2016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款清息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环维新型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0元,减半收取5880元,由原告合肥市环维新型门窗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由被告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