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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市古月农机专业合作社
哈尔滨市老胡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2、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即: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利益损害。3、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本案原告哈尔滨市古月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古月合作社)所诉其先于双城市老胡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老胡合作社)与汪**签订了合同,认为汪**在与其签订合同后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又将土地重复转包的行为无效。而在(2020)黑0113民初1286号案件诉讼过程中,本案原告古月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胡某1作为老胡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胡某1在该案开庭审理时自认:2019年与老胡合作社签订的合同是原2017年合同(指的就是以古月合作社名义与汪**签订的合同)的延续。2019年6月1日,胡某1以老胡合作社代理人的身份与包括原告在内的相关农户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该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原协议书名字为双城古月农机专业合作社,现乙方(老胡合作社)在工商局注册名字为《哈尔滨市老胡蔬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胡某2”,在老胡合作社与汪**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胡某1代表老胡合作社实际参与经办。由此可见,古月合作社对于老胡合作社与汪**签订的合同是明知的,胡某1故意将古月合作社与老胡合作社混同,令汪**认为古月合作社与老胡合作社系是同一个主体,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胡树国实际参与,故原告所诉汪**在古月合作社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复流转的事实理由不成立,

在整个转包活动过程中,古月合作社与老胡合作社对于农户而言是同一个合同主体,故古月合作社作为(2020)黑0113民初1286号案件中合同的实际参与人和履行人以第三人的身份提起撤销之诉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古月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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