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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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隆泰能源有限公司 营口鑫畅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隆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沈**依据原、被告运输合同立即将34.46吨特优煤(洗块)运送至辽宁省抚顺市章党车管所院内;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付违约金: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交货日止按每天500元计算;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4日,原告经由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宝力镇鸿北物流中心为中介配货,运输100余车煤炭至辽宁抚顺市。其中被告货车车主沈**驾驶车牌号码为辽H×××××的A2货车承担了一车运输业务,从发货地点突泉县牝牛海煤矿拉运一车34.46吨特优煤(洗块)至辽宁省抚顺市章党车管所院内,运费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每吨95元。2021年4月5日晚,被告沈**将煤炭拉至货运卸货地点后,被告违反约定以先付运费后卸货为由无端拒不卸货,与收货方协商无果后并在当日将车开至营口市大石桥市的住所。经查,被告货车所属公司为被告营口鑫畅物流有限公司,现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将此车煤运送至卸货地点或者返还原告34.46吨特优煤(洗块),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因被告的该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即原告与收货方的煤炭供应合同造成违约(迟延或逾期运输每车每天赔偿五百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沈**辩称:我与原告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运输关系,也没有运输合同。我没给原告拉过煤,甚至不知道原告是谁。经过庭审调查如果能够证明我质押的这批煤为原告的,我将提起反诉。至于原告提出的鸿北物流中心,我也不知道是谁,与我之间也没有任何运输关系。 被告营口鑫畅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公司不知道具体事由,与我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既不能提供案涉煤的物权所有证明,亦未提供与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充分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原告可在取得充分证据后再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隆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