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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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合肥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正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朝溪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