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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朝溪贸易有限公司
合肥市正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海城市宝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合肥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正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朝溪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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