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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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尚奇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综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被告冷冻设备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的有关事宜签订《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沃尔玛宁德店制冷系统改造工程;施工范围为以甲方提供的冷链施工图纸和本合同工程内容为依据,包括设备的吊装、就位、冷柜拼装,冷库制冷设备、库体保温、制冷工艺管道(铜管、保温、电线等)、冷凝器、制冷配套动力电气(包括集中监测)的安装与调试正常使用,以上工程内容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的总包方式;本工程内容采取包工、包料的固定总价承包方式,乙方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承包合同金额为223300元,工程完工后由乙方提供11%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5日内支付95%工程款,质保期满支付5%尾款;本合同免费保修期自验收合格起一年;甲方在收到发票5日内支付95%工程款212135元,质保期满支付5%尾款即11165元;进场日期为2017年4月15日,若有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完工工期为2017年5月10日前安装调试完成,具体以现场实际要求为准,如因甲方用户原因造成工期延迟,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完工日期可相应顺延;甲方委托乙方对承包工程施工并就此工程与用户进行验收,甲方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将不定期进行检查;乙方须在工程完工后按甲方要求签回用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乙方对所安装的工程免费保修一年,保修时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除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原告提交验收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转账回单及被告出具的付款计划,拟证明原告已依约完成涉案工程,涉案工程客户向原告出具了验收报告,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仅在2018年9月3日向原告支付了涉案工程款5万元并于2020年7月30日就剩余的工程款173300元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验收报告显示,涉案工程客户沃尔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在涉案工程项目的采购订单上写有“工程已完成,验收合格,同意支付95%工程款。”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10日并在该字样上加盖公章进行确认。被告出具的付款计划主要内容为,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涉案安装工程合同,尚欠原告173300元未付,被告就该笔款项做出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73300元的付款计划,其下由被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 原告提交了催款邮件、催款函、律师函、邮单及原、被告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合同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涉案款项,被告对涉案欠款173300元予以确认但一直未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本案中,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依约完成涉案工程并按合同约定由被告客户出具了验收报告,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付款期限已届满并盖章确认尚欠原告涉案工程款173300元且出具了还款计划,被告在签收本案诉讼材料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本院据此采信被告欠付原告涉案工程款173300元的主张。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发票5日内向原告支付95%工程款,质保期满支付5%尾款,被告的前述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至今未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分别以16213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8日起、以1116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均按照年利率5.7%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该标准未超出现有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本案已经缺席审理,现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一、被告韶关市尚奇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73300元; 二、被告韶关市尚奇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别以16213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8日起算、以1116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算,均按照年利率5.7%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7.23元,全部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