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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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翼龙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毛宅村村民委员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 法院 |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土地租赁协议,恢复土地并返还给原告;2、被告付清拖欠的租金2322.7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孙*增加诉讼请求,增加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租金共计为283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毛宅村委会在2003年4月20日租用原告一块面积为1.5亩的土地,当时口头商定,被告每年以小麦700斤、玉米700斤的标准按市场价补偿,2020年至今被告未按协议履行。被告毛宅村委会于2021年3月4日向原告孙*开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号为××。基于以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改变耕地用途非法建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恢复土地原状并交付给原告。 被告毛宅村委会辩称,对原告请求的租金无异议,愿意给付租金;不同意解除租地协议,不同意恢复土地,因为使用土地有20多年了,现案涉土地由4A级熊耳山景区用作停车场,解除合同应由山亭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人翼龙公司述称:不同意解除租赁协议,不同意恢复土地。 原告孙*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证明案涉场西一块面积为1.5亩土地的位置及地块编码是01004的事实。 2、被告毛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租赁原告一块土地1.5亩,口头协议每年补偿小麦、玉米各700斤并按市场价计算,同时证明原、被告之间有租赁协议及被告欠原告租金的事实。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4、被告毛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富和原告是同胞兄弟关系的事实。 5、被告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孙华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被告毛宅村委会、第三人翼龙公司质证,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且被告及第三人无异议,本院依法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被告毛宅村委会为支持其辩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租地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山东枣庄熊耳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租被告毛宅村委会土地的事实。 2、被告申请法院在枣庄市山亭区自然资源局调取的山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17)757号批复、山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山亭区2014年变更土地现状图各一份,证明案涉土地是建设用地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原告孙*及第三人翼龙公司质证,均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被告提交的证据1,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依法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2,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于案涉地块用地性质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且无其他相关证据,故对被告提出的案涉争地是建设用地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三人翼龙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了山东枣庄熊耳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及更名的相关批复,上述批复经原、被告及第三人质证均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5年3月30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向原告孙*颁发了证号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记载:发包方为山亭区北庄镇毛宅村,承包方代表为原告孙*,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期限自1998年9月20日至2028年9月20日止。2003年4月20日,原告孙*与被告毛宅村委会口头约定:被告毛宅村委会租用原告孙*承包的位于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毛宅村的一块面积为1.5亩的土地,地块名称为场西,地块编码为01004,四至为东至场、西至孙文富、南至孙文彩、北至孙建刚;每年每亩补偿小麦700斤、玉米700斤,每年按市场价格计算并给付租金;每年夏季6月20日之前给付一次租金,每年秋季10月20日之前给付一次租金。原告孙*已将案涉土地交付给被告毛宅村委会,被告毛宅村委会将租赁原告孙*的土地,联同本村的其他土地转租给原山东枣庄熊耳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将转租的土地进行旅游开发,并将案涉土地用水泥硬化并用作4A级枣庄熊耳山国家地质公园停车场。原告孙*与被告毛宅村委会签订租地合同时,知道被租用的土地是用于旅游开发。被告毛宅村委会拖欠原告孙*2020年度土地租金共计2835元未付。 另查明,原山东枣庄熊耳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2月10日更名为北庄旅游发展协调办公室。 本院认为,原告孙*与被告毛宅村委会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孙*已将案涉争地交付给被告毛宅村委会,被告毛宅村委会应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孙*交付租金。现被告毛宅村委会拖欠原告孙*2020年租金2835元未付,原告孙*主张被告毛宅村委会给付2020年土地租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土地租赁协议,恢复土地并返还土地问题,本院分析如下: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孙*认可被告毛宅村委会已给付完毕2020年之前的租金,仅拖欠2020年度的租金未付;从支付次数来看,被告毛宅村委会仅未按时支付2020年租金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原、被告口头约定的租地合同目的,就被告而言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告取得土地的收益权,在该合同履行十七年以来,原告的合同目的能够得到保障并实现;原告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被告未约定解除租地合同的情形,且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对原告孙*要求解除租地协议并恢复、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孙*认为案涉争地的土地性质发生改变问题,因本案系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该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毛宅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2020年度的土地租金共计2835元; 二、驳回原告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毛宅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