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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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历峰商业有限公司 河南恒盛表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恒盛表行有限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关于积家手表(产品番号:3143978)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河南恒盛表行有限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435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元,由被告河南恒盛表行有限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田 晓 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 人民陪审员 樊红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赟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