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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艾亮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鸿牛五金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艾亮公司向原告鸿牛五金厂支付货款90932.12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金艾奇公司对被告艾亮公司上述货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开始,原告鸿牛五金厂与被告艾亮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艾亮公司向原告鸿牛五金厂采购底盘等。双方的交易方式为被告艾亮公司通过网络方式向原告鸿牛五金厂下单,双方确认后,原告鸿牛五金厂根据被告艾亮公司订单情况进行生产后向被告艾亮公司送货,相关交易事宜包括对账大部分采用网络的方式进行。截止原告鸿牛五金厂起诉之日,被告艾亮公司仍拖欠原告鸿牛五金厂合计货款本金90932.12元,经原告鸿牛五金厂多次催促,被告艾亮公司均未付款。

经原告鸿牛五金厂查询,被告艾亮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被告金艾奇公司为被告艾亮公司的独资股东,持股比例为100%,被告金艾奇公司认缴出资为1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被告金艾奇公司应就本案被告艾亮公司应对原告鸿牛五金厂清偿的货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鸿牛五金厂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艾亮公司、金艾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庭审中,被告艾亮公司辩称:我方对原告鸿牛五金厂提出的利息不予确认,根据原告鸿牛五金厂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未见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因双方未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故我方不确认利息。若要确认利息,我方认为利息截至日应为2021年5月12日即被告艾亮公司受理破产之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9年开始,原告鸿牛五金厂与被告艾亮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艾亮公司向原告鸿牛五金厂采购底盘等。被告艾亮公司通过网络方式向原告鸿牛五金厂下单,双方确认后,原告鸿牛五金厂根据被告艾亮公司订单情况进行生产后向被告艾亮公司送货,相关交易事宜包括对账大部分采用网络的方式进行。2020年12月30日,双方进行对账,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11月30日,被告艾亮公司尚欠原告鸿牛五金厂货款88566.62元,加上2020年12月的货款2365.5元,合计欠款90932.12元。后经原告鸿牛五金厂多次催促,被告艾亮公司均未付款。

另查,被告艾亮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被告金艾奇公司为被告艾亮公司的独资股东,持股比例为100%,但没有证据显示金艾奇公司已按认缴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出资。

被告艾亮公司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了该案,并在审理中,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被告艾亮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艾亮公司拖欠原告鸿牛五金厂货款为90932.12元,该事实有原告鸿牛五金厂提交的采购单、送货单、对账明细、对账证明及其当庭陈述在案为凭,被告艾亮公司未提出反对意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艾亮公司无故拖欠原告鸿牛五金厂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鸿牛五金厂起诉主张被告艾亮公司支付所欠货款90932.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没有证据证明金艾奇公司已按认缴金额出资,也没有证据证明金艾奇公司作为艾亮公司的股东其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故被告金艾奇公司应对被告艾亮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金艾奇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艾亮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鸿牛五金厂支付货款90932.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932.1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被告中山艾亮灯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鸿牛五金厂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中山艾亮灯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于履行中迳付原告中山市鸿牛五金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6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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