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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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丽水百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 江苏黄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利达不锈钢公司的住所地在东台市溱东镇周夏工业园区,于2002年9月30日设立,法定代表人董增武,经营范围为不锈钢制品加工等。目前利达不锈钢公司资产为其名下位于周黄工业园区的房屋(设立抵押权)、相关土地使用权及部分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执行,债务总额已逾150497605.1元。 本院认为,利达不锈钢公司的住所地在东台市,本院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丽水百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黄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生效法律裁判文书,证明所涉执行案件未能足额清偿借款。经审查,利达不锈钢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利达不锈钢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事实未提出异议。丽水百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黄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利达不锈钢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丽水百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黄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