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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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烟台毓璜顶医院 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089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98626.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1元,由原告***承担88元,被告***承担5405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2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