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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德市东洋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宁德市前海水产有限公司
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2-08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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