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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好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凭祥市金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实现的债权为14171.6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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