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乳源瑶族自治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16年11月8日,蓝**和中天矿业公司签订一份《风化砂岩购销合同》,2017年5月15日,邱**又和中天矿业公司签订一份《风化砂岩购销合同》,蓝**和中天矿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和本案的合同是否存在关联?还是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在确立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本案应依邱**和中天矿业公司签订的《风化砂岩购销合同》的约定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中天矿业公司称已供应7535吨石英砂给邱**,此情节应予进一步核实,该7535吨有无交付给邱**,并查清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确定违约方。因邱**和中天矿业公司所签订的《风化砂岩购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对于违约金方面,中天矿业公司在一审期间已提出不能超过损失的30%,对此应向当事人释明,予以明确是否过高。如属中天矿业公司违约,对于邱**的损失应予进一步核实,并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另,作为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在一审期间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所签订的《风化砂岩购销合同》;乳源瑶族自治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一审法院在本院认定中对邱**诉请的解除合同予以支持,但判决却驳回邱**的诉讼请求,两者相互冲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粤023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0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