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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三水区潘云美容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363.54元、误工费90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16663.54元(后续医疗费等费用待实际产生后再另行主张);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30日,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推背把原告推伤,造成原告从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一直不能工作在家养伤,现花费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6663.54元。事后,被告拒绝赔偿原告上述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潘云店辩称,一、从原告的诉求主张分析,本案应定为侵权责任纠纷。二、原告所产生的损失与被告提供的服务之间缺乏因果关系。1.原告到被告处进行肩部按摩的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被告被诊断为左肩撞击综合征的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期间间隔半个月,是否因被告的按摩引起左肩撞击综合征无证据证明。2.原告的疾病均为自身已有疾病。(1)原告因肩颈酸痛到被告处按摩。2021年7月30日,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了解,原告陈述目前不适症状为颈肩酸痛,希望解决肩颈问题,即原告本身就存在肩颈不适的情况。(2)原告于2021年8月7日进行颈椎磁共振平扫,被诊断为颈椎间盘突出和颈椎退行性变。该疾病为慢性疾病,并非因被告的按摩而导致。(3)2021年8月7日的诊断结果为颈肩部肌肉痉挛,该疾病是否在按摩之前就已经存在或因按摩导致,亦无法证明。(4)2021年8月13日的检查显示左肩存在退行性变、肌腱慢性损伤及少量积液等,该疾病亦为慢性疾病,被告对原告进行20分钟的按摩不可能导致上述疾病。(5)被告为原告按摩20分钟,而原告从2021年8月7日一直治疗至今,从合理性角度讲,被告的按摩应是缓解原告的症状,不至于直接导致原告要进行长期的治疗,除非原告本身的疾病已经严重。事实上原告的检查结果已证实原告自身的颈椎疾病已较严重。三、被告在为原告按摩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1.被告工作人员在为原告按摩之前已尽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工作人员对于原告的不适症状、希望解决的问题、之前的护理情况等均进行了了解,后安排原告进行肩部按摩,原告亦接受被告的按摩。2.按摩过程中原告并未表示不适。被告是安排工作人员为原告按摩,若原告有任何的不适或者力度有要求,可以随时向工作人员提出,工作人员会根据顾客的反馈进行调整。原告按摩服务正常完成,期间若产生不适,原告完全可以中途要求停止。四、原告的各项诉求问题。1.医疗费2363.54元。原告肩颈部本身就存在慢性疾病,慢性疾病非由按摩产生,故医疗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2.误工费9000元和交通费300元。对于误工期间、工作收入等,均缺乏相应证据,而且亦不能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故该费用不应支持。3.营养费5000元,不能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的同时,也无证据证明需要补充营养,该费用同样不应支持。综上,被告对原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合理的为原告提供服务,亦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无理,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且上述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联,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潘云店是潘云在2020年1月8日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生活美容服务、养生保健服务。2021年7月,潘云店推出新会员尊享体验卡,即交费100元可享受2686元的护理项目。2021年7月30日下午,吴**根据事先与潘云店的预约,去到潘云店,希望解决肩颈酸痛的问题。潘云店的美容师余丹建议吴**体验扶阳艾灸护理项目,接着余丹帮吴**按摩肩颈20分钟,然后用仪器熏艾灸半个小时,结束扶阳艾灸项目后,吴**签字确认离开。

同年8月1日20:50许,吴**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联系潘云店客服(微信号×××88,昵称瑞士LaCowry18575858669)。

吴**:“我前天做了扶阳,昨天早上起床头有点痛,加上有想呕吐,今日左手臂有点不是很舒服,是什么原因?”

吴**:“两天都想呕吐。”

潘云店8月2日休息,8月3日9:32许,潘云店客服回复吴**。

客服:“像您说的这种现象我们还是第一次遇见,您说的这种现象是中暑的反应。”

客服:“做艾灸的话是不会有这种反应的,您看看有没有时间,可以过来店里帮您看看。”

吴**:“我不是中暑啊,我的实际就是挖肩颈那种痛,是举起会儿,那个骨骼就不舒服。”

客服:“因为您太久没有做了,第一次做的话都会痛的,特别是第二天皮会更痛,第三天就开始慢慢好点。”

吴**:“第二天就是背后,就是那些如表面痛,第三天就是左手痛,左手那个筋,筋骨那里举起都痛,第四天又右手这边痛,就是这样的,这几天都不舒服,那个背后那里。”

8月4日16:26许,吴**再次联系潘云店客服。

吴**:“到今天我左边手臂从脖子到手臂还是痛的,感觉就像脱臼一样,举起手痛,整个手臂都不舒服。”

客服:“您有空的话,过来我们帮您看一下。”

吴**遂应邀接连二天到潘云店,潘云店的员工帮其雷火灸、贴关节贴等。

因症状并未好转,吴**遂于8月7日到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门诊治疗,并做了MRT检查,检查报告显示:1.颈4/5、颈5/6、颈6/7椎间盘向后突出;2.颈椎退行性变,部分椎间盘变性。医院诊断证明吴**颈肩部肌肉痉挛,为其开具治疗药物,并医嘱休息三天。8月13日,吴**再次到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门诊治疗,并做了左肩MRT检查,检查报告显示:1.左肩峰变尖,肩缝下间隙变窄,提示肩峰下撞击综合征,请结合临床;2.左冈上肌及肩胛下肌肌腱慢性损伤;3.左肱骨头多发小退变囊肿;4.左肩关节退行性变,左肩锁关节退变;5.左喙突下滑囊及肱盂关节少量积液。医院诊断证明吴**左颈撞击综合征,为其开具治疗药物,并医嘱休息一周。其后,吴**继续在医院门诊治疗六次,支付医疗费2769.2元,2021年8月31日,医嘱休息一个月。吴**自述,没有固定职业,帮其妹带小孩。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关系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吴**在接受潘云店服务过程中,自认身体受到损害,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请求潘云店承担违约责任,是吴**自行的选择,并无不当。故潘云店辩解本案应定性为侵权纠纷,本院不予采纳。

潘云店是从事美容、养生保健服务的,在吴**告知肩颈酸痛后,未料到事态的严重性,让从事美容业务的员工为吴**按摩肩颈,导致吴**病情加重。在吴**反馈病情加重后,一再强调是正常现象,未指引吴**到医院接受治疗,故对吴**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吴**明知自身肩颈酸痛,却不到正规医疗机构治疗,去到从事美容、养生保健的潘云店寻求帮助。在接受潘云店美容师按摩,病情未好转反而加重的情况下,仍未及时到医疗机构接受正规治疗,反正一而再再而三地继续到潘云店接受服务,拖延治疗,故吴**对自身的损失,存在过错。纵观整个事件的起因、发展经过及损害后果等因素,吴**的损失,本院酌定由潘云店承担40%,剩余的损失由吴**自行负担。

针对吴**主张的赔偿项目,逐一分析:

1.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吴**实际支付医疗费2769.2元。吴**现主张2363.54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2.误工费。吴**从2021年8月7日开始门诊治疗,期间医嘱休息10天。8月24日门诊治疗一次。8月31日门诊治疗医嘱休息一个月,该医嘱过分长于医疗习惯,没有按患者的病情变化给予合理的休息时间,本院确定按医疗习惯一个星期计算,加上10月份门诊治疗三天,共计误工21天。吴**自述没有固定职业,也未提供收入证明,故按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为3872元(67302元/年÷365天/年×21天)。

3.交通费。吴**没有提供交通费实际发生的相关凭证,且吴**治疗的医院在其居住地附近,交通费并非必须发生费用,故对其交通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4.营养费。医嘱没有注明需特别加强营养,故对吴**营养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吴**于本案中的损失合计6235.54元,由潘云店负担2494元。吴**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潘云美容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支付损失2494元;

二、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8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潘云美容店负担16元,原告吴**负担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08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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