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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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文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颍上县建颍乡人民政府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安徽文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文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5元,因安徽文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1007.5元予以退还;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徽文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丁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钱文雅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2021)皖1226民初9186号 原告:安徽文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文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茹,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黎黎,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建颍乡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龚振,该乡镇乡长。 原告安徽文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建颍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文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文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文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5元,因安徽文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1007.5元予以退还;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徽文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