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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金沛阳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周**工资报酬102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安徽金沛阳服饰有限公司系服装加工类企业,原告系该公司员工,从事剪裁和制版工作,被告欠付原告周**工资10278元未付。于2021年2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月底支付,然逾期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金沛阳服饰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在被告处上班,为被告提供劳务。因欠付工资,2021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周伍美工资17278(壹万柒仟贰佰柒拾捌元正)特立此据!此工资于2月28日付清”,落款处盖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美娥签字及被告的财务专用章确认。后被告支付了原告7000元,余款10278元经多次催讨未果,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虽被告提供的欠条上载明的是“周伍美”,但原告周**系该欠条的原件持有者,且能做出合理解释,故可以认定“周伍美”系笔误,应为“周**”。安徽金沛阳服饰有限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周**工资款10278元并承诺付款期限,其未按约足额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安徽金沛阳服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放弃了对原告诉讼主张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金沛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劳务工资款102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安徽金沛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7元[收款单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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