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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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客悦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3055692号“猴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烟台客悦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客悦超市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0元,由被告烟台客悦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