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九龙县海涛牧业有限公司 九龙县兴达加油站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九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查,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九龙县交通运输局有承建九龙县溜索改桥2标(运脚、烂泥巴、放马坪)的款项,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说明被执行人是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九龙县溜索改桥2标(运脚、烂泥巴、放马坪)工程中的实际施工方,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已全权委托被执行人在九龙县交通运输局领取该全部款项,被执行人承诺以该款项用于履行九龙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九龙县交通运输局溜索改桥2标(运脚、烂泥巴、放马坪)工程款1012400.00(大写:壹佰零壹万贰仟肆佰)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录 附:本院(2021)川3324执恢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联系人:小云川 联系电话:0836332×××× |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