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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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迈孚希锘佰建筑结构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周开霖、奚春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