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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金杯泰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沈阳热电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龙兴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科发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科发实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确认科发实业公司是股东,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科发实业公司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是金杯泰峰公司的股东,科发实业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出资义务,金杯泰峰公司已经实际收到投资款,金杯泰峰公司对此没有争议,科发实业公司事实上是金杯泰峰公司的股东。2.金杯泰峰公司与第三人均认可科发实业公司的股东身份,第三人同意转让相应股权给科发实业公司。热电发展公司是金杯泰峰公司的控股股东,热电发展公司在一审中承认其受让的股权中有200万是科发实业公司投资的,金杯泰峰公司对此没有任何争议。

被上诉人金杯泰峰公司辩称:本公司资本多次变更,现股东已经不只有科发实业公司的投资合同存在,故科发实业公司应该先提起股权确权诉讼,法院确认其在本公司股东资格和股份数额后,本公司将其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现有情况金杯泰峰公司无法将其记载在股东名册,请求驳回科发实业公司主张。金杯泰峰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是2250万元,不是3000万元,应当按照科发实业公司提供的合同,应该有其他人投资没有到位。

上诉人金杯泰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一审驳回起诉的理由,科发实业公司应与签订合同的股东另诉合同纠纷。2.诉讼费由科发实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科发实业公司应与签订合同的股东另诉合同纠纷。撤销上诉状中事实与理由第二项。

被上诉人科发实业公司辩称:科发实业公司起诉金杯泰峰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另诉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热电发展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龙兴泰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科发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被告公司股东名册,并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06年7月20日,山西泰富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亿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沈阳金思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丙方)、原告科发实业公司(丁方)签订中外合资沈阳金杯都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合同,内容有:甲、乙、丙、丁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公司,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为沈阳金杯都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沈阳市于洪区五金工业园。四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5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甲方以900万元人民币现金及折合600万元人民币的技术出资入股,占注册资本的50%。乙方以折合为750万元的港币出资入股,占注册资本25%。丙方以55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出资入股,占注册资本18.33%。丁方以20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出资入股,占注册资本6.67%。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丙、丁按其出资比例在营业执照下发后,三个月内调入注册资本的15%,六个月内调入注册资本的50%,一年内全部缴齐。甲乙丙丁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须经另三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三方有优先购买权。甲、丙、丁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通讯设施等。乙方责任: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等。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两名,乙、丙、丁各委派一名。董事、董事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书面聘任,任期4年。合营公司的期限为20年,合营期限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丙、丁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沈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四方都有约束力等。

2006年8月15日,沈阳金思达公司员工向辉取走支票。转账支票签发使用登记薄中载明用途为投资款。转账支票出票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2006年8月,沈阳金杯都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出具了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投资款。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上载明:2007年8月20日,沈阳金杯都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收到该款。

2006年8月10日,沈阳金杯都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投资者名录为:沈阳金思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亿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泰富科技有限公司、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

在被告的工商档案中,并无原告的相关记录。

沈阳金杯都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经数次变更,现股东为济南龙兴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沈阳热电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7月26日,沈阳金杯都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更名为沈阳金杯泰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本案中,山西泰富科技有限公司、亿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金思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告科发实业公司于2006年7月20日签订中外合资沈阳金杯都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因未经审查批准机关审批,为成立但没有生效。原告支付投资款后,没有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也没有参与利润分配。故对于原告判令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及将原告记载于被告公司股东名册,并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辽宁科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辽宁科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提交了新的证据,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科发实业公司与金杯泰峰公司之间属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科发实业公司要求将其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本案科发实业公司主张其在2006年7月20日与其他股东出资共同成立目标公司金杯泰峰公司,目标公司股权经历数次变更,但科发实业公司从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其股东身份未得到目标公司认可,其也举证证明其股东身份得到了股东会层面的认可。因此对于科发实业公司是否属于公司股东这一事实存在实质争议,该争议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诉讼等方式确定后,科发实业公司方具备提起变更公司股东名册的条件,因此科发实业公司直接主张变更股东名册,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中,科发实业公司请求确认其具有金杯泰峰公司股东资格,因该项请求其在一审中并未提出,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如金杯泰峰公司在确认其享有金杯泰峰公司股东资格后,可另行主张变更股东名册。

关于科发实业公司及金杯泰峰公司提出的其他主张,理由不足,无有效证据佐证,且有关问题,在一审中已作出较为明确的说明与认定,此不赘述。

综上,科发实业公司及金杯泰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科发实业公司及热电发展公司均交纳100元,由二上诉人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录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裁判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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