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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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冈分公司 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第三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冈分公司是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冈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冈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冈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车**清偿债务74748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 如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冈分公司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