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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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河北区鑫鑫向荣建材销售中心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北区鑫鑫向荣建材销售中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河北区鑫鑫向荣建材销售中心撤诉。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录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