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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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优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