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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北市瑞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金岩高岭土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岩高岭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9986.2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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