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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汇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康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汇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康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汇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湖北汇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康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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