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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铜山区鑫达钢模租赁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山区鑫达钢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山区鑫达钢模租赁站负担。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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