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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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市四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王**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