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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22元,由原告刘*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