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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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潘*、李*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9.3‰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止,从2018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复利利率从2018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 二、被告郝*、**、闫**、朱*对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郝*、**、闫**、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郝*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潘*、李*、郝*、**、闫**、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