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巩氏货架有限公司 济阳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0200元、交通费3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残疾赔偿金42361.30元、误工费8885.35元、护理费15900元、交通费6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80746.65元,抵扣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仍需赔偿原告***70746.65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282.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250元、鉴定费693.50元,共计7826.41元,赔偿原告***医疗费952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2750元、后续治疗费7500元、财产损失800元、病历复印费18元,鉴定费1430元,共计22975.25元; 四、反诉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及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反诉原告***车辆损失6866元; 五、上述第三项中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数额抵扣第四项中反诉被告***应赔偿反诉原告***的数额后,被告***仍应赔偿原告***16109.25元。 六、驳回***、***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负担1168元,由***负担12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