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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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明月山美高梅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射洪县卓信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射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查明,射洪县卓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江西明月山美高梅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以(2019)川0922民初208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川0922执保9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登记在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房产赣(2018)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8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2019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川0922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江西明月山美高梅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射洪县卓信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该法律文书已于2020年3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江西明月山美高梅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射洪县卓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17年6月11日,案外人张**与被执行人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呈祥.中央首府商品房定购书》约定案外人张**定购被执行人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车位一个,总价款为150000元。当日,案外人张**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定金20000元。2017年9月28日,案外人张**、熊**与被执行人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张**购买地下停车位C157号,车位付款方式为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当日,案外人张**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地下停车位C157号车位款25000元,并在银行办理了车位分期付款手续。2017年11月2日,银行将车位款105000元转至被执行人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签订车位定购书后,案外人一直实际使用该车位,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熊**在本院2019年8月28日查封车位之前已与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协议签订日期为2017年6月11日及2017年9月28日,且于2017年11月2日付清全部车位款,有相应的协议及付款凭证证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不在于案外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10号呈祥.中央首府C157号地下车位[赣(2018)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8号]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