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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苏鹏粮油有限公司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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