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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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苏鹏粮油有限公司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担保物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