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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山古道飞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录

无法律条文

裁判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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