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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施强药业有限公司
包头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包头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施强药业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及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包头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施强药业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如包头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由被告包头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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