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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威市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威景瑞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紫金花业委会、海纳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21年2月份电费16831.5元,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服务期内营业收入20199.8元,返还2021年3月1日后预交的停车费14441元,追索台式电脑一台,其他消防设备等;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1日起与被告通过招标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21年2月28日合同期满,被告撤离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在服务期满后应当交付原告公共区域停车费及营业收入的20%即20199.8元,还有2021年2月份电费16831.5元,2021年3月1日后预交的停车费14441元,被告在撤离服务后并没有向原告交付上述款项及设施设备和办理移交手续。

紫金花业委会、海纳物业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份、景瑞苑公司的移交情况公示2张、强生紫金花小区移交表2张、收条1张,电费清单1张,移交函1张,情况说明1张、委托合同1份、移交清单6张,证明其诉讼主张。

景瑞苑物业公司辩称:1、原告海纳物业公司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非本案适格原告;2、关于原告主张的2021年2月份未交电费16831.50元,请法庭依据合法有效证据确定;3、关于原告主张的2020年3月1日到2021年2月28日服务期内返还业主委员会的营业收入20199.80元,我公司认为双方未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强生紫金花业委会返还营业收入且原告紫金花业委会无据证实营业收入的金额;4、关于原告主张移交2021年3月以后的小区停车费14441元,请法庭依据合法有效证据确定;5、关于原告主张追索台式电脑一台,其他消防设备等。我公司认为,原告从未向我公司交付以上物品,我公司也未占有以上物品,原告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6、我公司与原告紫金花业委会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为保证小区电梯正常运行及业主正常用电,代原告向武威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缴纳2017年7月24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7000元,代原告向武威供电公司缴纳2018年3月前欠电费28203.99元。以上共计35203.99元应由原告向被告返还,我公司认为因原被告互负债务,以上款项应与原告主张返还、移交的金钱债务相互抵消,超出部分被告保留向原告另行起诉主张返还的权力。

景瑞苑物业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交费发票3张、紫金花电梯年检费用凭证1本、情况说明1份、会议记录复印件2份,移交资料清单、会议记录清单1份证明其抗辩主张。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武威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公司)开发建设了武威市强生紫金花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紫金花小区)。2017年7月1日,强生公司和武威惠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福泽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惠福泽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7年4月18日,紫金花小区成立紫金花业委会,王国虎担任主任,李锋、张杰年、刘志磊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2017年12月,强生公司、惠福泽公司终止了对紫金花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2018年3月12日,紫金花业委会经公开招标后和景瑞苑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1、管理服务期限为3年,自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2、乙方(景瑞苑物业公司)每年向甲方(紫金花业委会)交付公共区域停车费以及公共区域经营收入积累形成资产的20%等内容。刘志磊代表紫金花业委会签订合同,并加盖了紫金花业委会的公章。合同订立后,因紫金花小区运行的公用电梯没有缴纳电费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2018年3月11日,紫金花业委会讨论后,经与景瑞苑物业公司协商,景瑞苑物业公司为了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于2018年3月21日垫缴了电费28203.99元,2017年度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7000元。2020年3月14日,紫金花业委会讨论决定:1该笔费用不向业主分摊收取,而由停车费提成中冲抵;2、该笔费用在2020年停车费提成中扣抵,若2020年停车费提成额度不足,则再从2021年停车费提成中扣抵。2021年2月27日,紫金花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了换届选举,选举王某1、杨某等5人为委员,杨某任紫金花业委会主任。2021年2月28日,紫金花业委会和景瑞苑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届满,景瑞苑物业公司不再为紫金花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由海纳物业公司为紫金花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景瑞苑物业公司将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紫金花小区物业费收支情况及物业管理移交情况进行了公示:1、车位服务费为100999元;2、业主未交物业费145954元;3、商铺未交物业费137344.80元;4、先期垫缴2018年1-2月电费28203.99元;5、垫缴2017年度电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7000元;6、业主超缴车位服务费14441元;7、2021年2月未交电费16831.50元等。2021年3月15日,紫金花业委会缴纳了景瑞苑物业公司2021年2月未交电费16831.50元。2021年8月19日,紫金花业委会、海纳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紫金花业委会与景瑞苑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从形式要件及具体内容均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景瑞苑物业公司依约公示了紫金花小区物业费收支情况及物业管理移交情况,紫金花业委会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要求景瑞苑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提成及追偿拖欠的电费无可厚非。但是,在景瑞苑物业公司接管紫金花小区之前,公用设施存在拖欠电费及检验检测费的情形,紫金花业委会与景瑞苑物业公司协商,景瑞苑物业公司为了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垫缴了电费28203.99元,2017年度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7000元,受益方为紫金花小区的全体业主。2020年3月14日,紫金花业委会决定该笔费用由停车费提成中冲抵,景瑞苑物业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对景瑞苑物业公司垫缴费用如何给付的补充约定。由于存在合同到期及紫金花业委会换届的客观情形,景瑞苑物业公司垫缴款没有得到补偿。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景瑞苑物业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签于双方互负债务,应当在相互抵消后,下欠部分由景瑞苑物业公司给付紫金花业委会,即1827.31元(16831.5+20199.80-28203.99-7000)。紫金花业委会认为会议记录及缴费单据是假的,但其未能提交足以推翻会议记录及缴费单据证据真实性的相反证据,本院不能采信其主张。对于景瑞苑物业公司预收的2021年3月1日后的停车费14441元,应当由其退还给交费业主。紫金花业委会主张要求景瑞苑物业公司移交电脑等设施,但其提交的移交清单载明移交方为强生公司,接收方为紫金花业委会,本院无法确定紫金花业委会向景瑞苑物业公司移交了什么设施。海纳物业公司不是本案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其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不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三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威景瑞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武威市强生紫金花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停车费提成及电费1827.31元:

二、驳回武威市强生紫金花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武威市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武威市强生紫金花小区业主委员会、武威市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元,武威景瑞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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