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悦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取1686.5元,由原告郑**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悦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取1686.5元,由原告郑**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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