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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山市日升工贸有限公司
宜黄县宜黄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夏**于2021年1月29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立即到期;2.判令被告夏**归还原告贷款本金864万元及贷款利息38492.8元(利息算至2021年6月21日),并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1年6月22日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原告对被告徐**用于质押的崇仁农商银行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宜黄大酒店、凯升公司对夏**所欠原告债务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夏**因承建工程,于2021年1月21日向原告分支机构腾飞支行申请保证担保贷款864万元,2021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夏**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2021]崇腾行个借字第190242021012910010001号),依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64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具体借款期限及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用途:承建工程(借新还旧);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5.23%;结息方式: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罚息利率10%(即: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挪用贷款罚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违约事件及处理:根据合同第十八条之规定,若出现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获同时采取下列措施,…(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依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告夏**发放质押加保证贷款864万元,定于2026年1月28日到期,借款年利率5.23%。并于2021年1月21日我行与被告宜黄大酒店、凯升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21]崇腾行保字第B19024202101290001号),同时被告日升公司同意以其持有的崇仁农商银行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2021]崇腾行高权质字第Z19024202101290001号)。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放款义务后,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至诉讼之日被告累计偿还利息141000.81元,[附详细还本还息交易明细表],截至2021年6月21日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尚欠本金864万元及利息38492.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第2、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2.判令被告夏**、徐**归还原告贷款本金864万元及贷款利息38492.8元(利息算至2021年6月21日),并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1年6月22日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原告对被告日升公司用于质押的崇仁农商银行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人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同意抵(质)押意向书、质押明细表、股金担保承诺书、江山市日升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决议、同意保证意向书、借款凭证、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江山市日升工贸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浙江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议、同意保证意向书、浙江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宜黄县宜黄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股东决议、同意保证意向书、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信息、企业变更信息、宜黄县宜黄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章程、借款凭证、结婚证,拟证明被告夏**、徐福爱向原告借款,宜黄大酒店、凯升公司提供担保,日升公司提供股权质押;

3.《夏**》借款利息计算表、客户历次还本还息结欠情况、历次还本还息交易记录,拟证明被告夏**、徐**尚欠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被告夏**辩称,借款及尚欠金额都是事实,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徐福爱、宜黄大酒店、凯升公司、日升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

根据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认定,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夏**、徐**夫妻二人于2021年1月21日以承建江西省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开发的广升﹒御景湾小区5#、6#楼土建及安装工程流动资金不足,向原告农商银行申请担保贷款864万元,申请借款期限为60个月,同日原告与被告夏**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借款金额8640000元;2.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3.借款用途:承建工程(借新还旧);4.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23%;5.结息方式: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罚息: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6.借款人如未按期归还本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采取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收回。徐**在《个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配偶”处签名。为保证上述债务的履行,同日原告与被告宜黄大酒店、凯升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双方约定,宜黄大酒店、凯升公司同意连带保证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及借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并原告与被告日升公司签订了一份《权利质押合同》,双方约定,日升公司同意用持有原告的6240000股股权(股金账号为11×××91)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及借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当日原告向被告夏**发放了贷款8640000元。被告夏**偿还了截至2021年6月21日产生的利息,此后产生的利息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夏**于2021年8月2日收到本院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农商银行与被告夏**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宜黄大酒店、凯升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日升公司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予以认定。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夏**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偿还利息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徐**与夏**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向原告申请借款,徐**在《借款合同》中签名,夏**、徐**借款的目的为共同生产经营,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徐**应与夏**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宜黄大酒店、凯升公司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日升公司用持有原告的股权作为被告夏**上述借款的质押物,原告对质押物享有质权,此质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原告主张要求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立即到期,因被告夏**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利息,原告依约享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的权利,原告起诉提出《个人借款合同》立即到期的实质,属于提前解除合同内容,本案提前到期日应为被告夏**收到民事诉状日即2021年8月2日。被告徐福爱、宜黄大酒店、凯升公司、日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于2021年8月2日解除;

二、被告夏**、徐**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4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6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始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5.23%计算);

三、被告宜黄县宜黄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夏**、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山市日升工贸有限公司持有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40000股股权(股金账号为11×××91)为被告夏**、徐**上述借款的质押物,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质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549.5元,减半收取36274.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274.75元,由被告夏**、徐**、宜黄县宜黄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山市日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上述款项义务人向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缴纳,户名:崇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账号:15×××83。

裁判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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