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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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恒标斯瑞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恒标斯瑞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恒标斯瑞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恒标斯瑞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