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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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朐县赛达密封材料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赛达密封材料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县赛达密封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财产保全费390元,由原告临朐县赛达密封材料厂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