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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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市东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东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劳务费80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都市东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