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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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高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高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高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原告广西高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